关于印发《青岛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3-12-09 14:35 来源:未知 作者:胶州信息化协会 点击:次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信息产业局
青财企一〔200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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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8〕1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了《青岛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青岛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市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实施全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大力促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化发展,推进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加快建设国家(青岛)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的意见》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青岛市信息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设立青岛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用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局负责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青岛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项目管理。每年根据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信息产业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发展重点,发布年度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使用信息产业专项资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充分体现政府导向支持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审论证的办法,面向全市受理项目申请工作。专家评审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信息化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实施。
第二章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第五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领域的项目:
1.支持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建设;
2.结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支持“集成电路产业技术水平和产能提升”、“平板产业升级和彩电工业转型”、“新一代移动通信(TD-SCDMA)产业完善”、“数字电视推广应用和产业链建设”、“计算机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和“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
3.支持软件共性、核心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及软件产业重点领域项目、软件公共服务支撑体系项目的建设;
4. 支持和引导信息服务业、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两化融合)、电子商务、数字社区、农业信息化、信息资源化和信息网络安全等项目的发展。
第六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信息产业政策和青岛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和产品升级,提高竞争力。
2.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产业化、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3.引进技术吸收消化创新。
4.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
5.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6.本市急需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第三章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青岛市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本地注册三年以上。对于重点引进的大项目、关键领域、软件企业以及我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急需发展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注册年限。
2.申报企业应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较强的产品与技术研发能力,有必须的研发生产设备和场所,用于研发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具有一种以上的技术发明和专利,并在有关领域取得科研成果。
信息服务业、信息化与两化融合申报企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人数要达到30%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除外)。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软件业务收入超过30%。
3.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地方税收贡献能力。资产负债率小于70%;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应连续2年盈利并足额及时上缴税收。
4.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并已开始实施或已具备当年开始实施项目的条件。
5.已经得到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为国家项目配套除外)。
6.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1.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信息产业政策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
4.一般加工和服务型项目。
5.对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第四章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补助额度及拨付
第十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无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企业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阶段及技术改造等的必要补助,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按照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确定贴息补助额,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研究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和项目投资额,制定资金安排计划。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发文公布并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指标。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后,按照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与青岛市信息产业局签订《青岛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向市财政局或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开始实施后,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30%以上,拨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成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一年后仍未达到拨款条件的,市财政做核减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年度终了应在三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报告,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五章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信息产业项目中需要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等,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 无偿补助资金: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专用于项目投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第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所需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印刷费、会议费、专家或机构的项目评审评估费、实地考察调研等费用。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3%。
第六章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区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汇报和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年度终了,各区市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上报当年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第十八条 受支持和已立项的单位,每季度要向市信息产业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进度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对本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如数收回扶持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和隶属关系报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信息产业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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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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