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软件产品登记管理细则时间:2014-02-13 09:10 来源:未知 作者:胶州信息化协会 点击:次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产品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要求,特制定《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产品登记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1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细则
为做好青岛市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制定本细则。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申请软件产品登记需具备的条件
(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软件产品通过软件检测机构检测。
三、软件产品登记程序
(一)申报企业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在青岛软件信息网(http://software.qingdao.cn)上实名注册后,通过“双软认定”栏目申报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应完整、规范,否则不予受理。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企业的申报材料需要规范和补齐、补正的,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对于审核未通过者,告知原因。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评审和现场勘查。通过认定的,市经济信息化委给予“经审核准予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四、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申报企业需登录青岛软件信息网(http://software.qingdao.cn)注册并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按要求填报,生成上报的电子文档,同时打印纸质文档,并在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软件评测机构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本企业的简介(电子版、文档各1份):包括企业的发展简历、现有规模、主要业务领域、重点产品以及近两年经营状况(总收入、利润等);
7.软件产品样品及使用说明书——提交给最终用户使用的商品盘或安装盘及使用说明书。
上述材料按1-6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不需加外包装),一式2份,软件产品样品及使用说明书1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延续。软件产品延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延续登记申请;
2.《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开发或经营委托书;
6.软件评测机构的检测证明复印件;
7.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
8.本企业的简介(电子版、文档各一份):包括企业的发展简历、现有规模、主要业务领域、重点产品以及近两年经营状况(总收入、利润等);
9.软件产品样品及使用说明书——提交给最终用户使用的商品盘或安装盘及使用说明书。
上述材料按1-8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不需加外包装),一式2份,软件产品样品及使用说明书1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
1.因企业名称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申报表》;
(2)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收回);
(6)软件著作权变更证明复印件。
2.因软件产品名称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软件著作权变更证明复印件;
(5)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收回)。
3.软件产品变更拥有关系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转让申请表》;
(2)《软件产品转让协议》复印件(必须有转让双方签字、盖章。);
(3)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收回);
(6)受让后的软件著作权证证明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按顺序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有关说明
(一)软件产品名称应规范。其构成须是:企业品牌(商标)名+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产品版本号。
(二)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收回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撤销其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属于单位、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四)登记备案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3.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4.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
5.有不符合国家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须按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报软件产业统计数据。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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