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细则时间:2014-02-13 09:11 来源:未知 作者:胶州信息化协会 点击:次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制定《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1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岛市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加速推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是青岛市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青岛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青岛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青岛市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青岛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青岛市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被认定的软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二)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五)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七)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认定软件企业,提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年审的软件企业提交《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清单(注明系自产或代销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软件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位,加盖企业公章);软件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申请新认定软件企业应提供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加盖财务章;申请年审的软件企业应提供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年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八)企业软件收入发票明细表(包括序号、发票名称、品名/项目、发票号、金额、开票月份、是否自产软件以及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其中:
1.同一软件产品销售量超过200件以上的可以按月列表,即在“发票号”栏中填写销售数量,在“金额”栏中填写销售额;
2.凡是开具的发票中,软、硬件销售额或外购软件与自产软件销售额未明确区分的,须作出说明(审核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九)提供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40%)。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须占企业收入总额的40%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发票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审核时携带发票原件备查。
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较多时,可只提供其中20张销售额最大的发票复印件,并作出说明,以便安排实地审查。
(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设备列表;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
(十二)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三)企业简介。
上述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不需加外包装),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变更申报表》;
2.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身份证;
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收回)。
上述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不需加外包装),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办理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同时提报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企业在青岛软件信息网(http://software.qingdao.cn)上实名注册后,通过“双软认定”栏目申报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规范,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企业的申报材料需要规范和补齐、补正的,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对于审核未通过者,告知原因。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评审和现场勘查。通过认定的,市经济信息化委给予“经审核准予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证书的取消
(一)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1.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异议的处理
(一)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二)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